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是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一)教务部是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学生实习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学校实习管理制度;
(2)协调全校毕业实习工作;
(3)审核实习计划和方案;
(4)检查二级学院实习执行情况;
(5)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收集学校实习信息并备案。
(二)各二级学院是本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的直接执行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对实习全过程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
(2)组织学院开展实习教学工作,结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制度,制订实习教学实施细则。
(3)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各专业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4)与企业、行业紧密联系,拓宽学生岗位实习和就业岗位的渠道;提供学生实习项目,落实学生带薪实习等问题。
(5)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加强与实习单位沟通。
(6)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生需在实习前签订三方协议。
(7)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
(8)向学校教务部反映实习过程进展情况,实习期间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教务部和分管教学校领导报告。
(9)做好实习资料存档工作。
(三)指导教师职责:
(1)按照实习教学安排,认真学习、研究实习教学,有效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和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2)掌握实习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二级学院汇报学生实习情况。
(3)加强过程管理,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检查学生实习日志,指导学生撰写工作报告,做好学生实习工作鉴定、安全教育等工作。
(4)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二级学院报告学生实习情况,与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保持沟通,帮助解决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对实习期间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与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取得联系。
(5)及时在实习管理平台中填报和组织学生填写实习工作内容,向二级学院反馈实习的进展状况。
(6)学生实习结束时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实习任务完成后,对参加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总结和考核。
(四)学生职责:
(1)接受学校与实习单位双重制度管理。学生既是学生,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秩序;同时又是员工,要遵守实习单位管理制度,服从安排。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需严格遵守请假制度,请假一周(含一周)以上的需要得到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
(3)根据学校安排,认真填写好实习基本信息,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相关材料,配合学校做好实习资料收集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和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第六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二级学院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实习单位名单须向教务部备案并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 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二级学院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二级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向二级学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二级学院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必须以教育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四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五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见第五章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分散实习的条件与要求:
(一)须提前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
(二)申请实习之前,已妥善处理有关补考课程。
(三)实习期间,校内课程可免听但不免考,其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总评成绩。
确因就业需要申请提前分散实习的学生,须满足以下条
件与要求:
(一)原则上在最后一学年实习。
(二)截至学生提交提前实习申请之日起,已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提前离校参加实习。
(三)家长同意申请人提前进行实习,接收单位同意申请人按时回校参加重大活动。
申请分散实习和提前分散实习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
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散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三方协议》。
(三)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四)实习单位或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出国(境))实习的,须事先经教务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学院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成绩考核评定
1.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5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平时表现及工作报告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50%。
2.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学生的实习工作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岗位进行,企业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实习鉴定表”,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学生每更换一个单位或岗位,应填写一张此表。
3、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学校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实习单位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在每一个岗位,学生要写出工作报告,学校指导老师要对学生工作报告及时进行批改、检查,给出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 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二级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两周内,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八条 实习期间学生要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正常的实习秩序。
第二十九条 实习前要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了解实习项目。实习期间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要按照实习计划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认真做好实习工作记录,为撰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实习结束后,独立完成实习报告。
第三十条 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校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岗位,须征得学校指导教师和原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实习期间要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二级学院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二级学院(或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教 (2016)186号)同时废止。